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何加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何加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497211。被执行人何加美,女,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湖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加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加美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加美在银行的存款5048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0488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许立元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