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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行审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丁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2行审234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住址:洛阳市孟津县连霍高速洛阳西出口处。负责人蔡卫平,任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杜毅,洛阳市高速大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丁强,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丁强行政罚款(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410310-1000939485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一案,被执行人丁强已自觉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丁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兆萌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