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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玲玉、谷计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玲玉,谷计华,河北德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万玲玉,女,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谷计华,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河北德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12号腾达公寓1栋1单元412号,组织机构代码:08725200-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54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玲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计华、河北德正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本院进行所有相关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541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