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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玉梅与刘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刘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549号原告:刘玉梅,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尚志市一面坡镇永昌街*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尚志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迎利,男,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址不详。原告刘玉梅与被告刘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刘玉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长凤审 判 员  宋世田人民陪审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迟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