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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沙正通快递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宁锋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正通快递有限公司,常州市宇锋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正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10号车间)。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宇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村前村。法定代表人薛建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沙正通快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宁锋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9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48元,申请执行费2158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宁锋车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它收入15555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眺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松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