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胜利乡巨宝村村民委员会与陈文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胜利乡巨宝村村民委员会,陈文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388号原告:科左中旗胜利乡巨宝村村民委员会,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巨宝村。法定代表人:李立德,职务:村长。被告:陈文君,女,194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胜利乡巨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文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胜利乡巨宝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胜利乡巨宝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胜利乡巨��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科左中旗胜利乡巨宝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杨春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东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