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熊金芽与熊小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金芽,熊小梅,黄国平,熊月根,熊喜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保157号申请人熊金芽,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被申请人熊小梅,男,1959年1月19日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黄国平,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被申请人熊月根,男,1945年1月20日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被申请人熊喜枚,女,1952年2月16日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申请人熊金芽诉被申请人熊小梅、黄国平、熊月根、熊喜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熊金芽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熊小梅、黄国平、熊月根、熊喜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熊金芽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小梅、黄国平、熊月根、熊喜枚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朝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