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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延玲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玲,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731号原告孙延玲,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杨国臣,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坤,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孙延玲与被告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