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延玲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玲,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731号原告孙延玲,女,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委托代理人杨国臣,集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坤,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孙延玲与被告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