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凌寒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凌寒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财保3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洪付中,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徐凌寒,男,201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法定代理人:徐振,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凌寒父亲。徐凌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豫0122财保26号民事裁定,将洪付中、洪志浩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K×××××号轻型货车予以查封。洪付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洪付中交付保证金三万元,徐凌寒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洪付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洪付中、洪志浩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K×××××号轻型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