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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闫福宁与南胜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福宁,南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326号原告:闫福宁,男,汉族。被告:南胜东,男,汉族。原告闫福宁与被告南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告闫福宁于2017年3月17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闫福宁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南胜东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南胜东。本院认为,原告闫福宁不能提供被告南胜东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南胜东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福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