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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富春与古富国、贺雪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春,古富国,贺雪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348号原告:刘福春,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古富国,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贺雪红,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应书,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福春与被告古富国、贺雪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福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828元,经原告申请减免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刘福春负担。审判员  陈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