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富春与古富国、贺雪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春,古富国,贺雪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348号原告:刘福春,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古富国,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贺雪红,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应书,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福春与被告古富国、贺雪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福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828元,经原告申请减免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刘福春负担。审判员 陈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