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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世标与李庆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标,李庆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331号原告刘世标,男,汉族。被告李庆稳,男,汉族。原告刘世标诉被告李庆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世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标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世标负担。审判员  李世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