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世标与李庆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标,李庆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331号原告刘世标,男,汉族。被告李庆稳,男,汉族。原告刘世标诉被告李庆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世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世标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世标负担。审判员 李世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