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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7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薇薇与诸暨市皇家宝贝儿童摄影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薇薇,诸暨市皇家宝贝儿童摄影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117号原告:朱薇薇,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飞,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皇家宝贝儿童摄影店。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98-102号。经营者:周艳,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薇薇与被告诸暨市皇家宝贝儿童摄影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薇薇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边 锋人民陪审员 吕 烨人民陪审员 楼烨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