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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方美华与李普学、匡克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美华,李普学,匡克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830号原告方美华,女,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陈启明,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普学,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匡克元,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美华诉被告李普学、匡克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普学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原告方美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美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美华负担。审判员 丁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卫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