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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曹县人民法院、王峰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人民法院,王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曹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峰涛。本院执行曹县人民法院与王峰涛罚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155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房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