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宜君县昊泰煤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宜君县昊泰煤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22民初127号原告:刘某某,男,天津市武清区人。被告:宜君县昊泰煤矿,住址:宜君县太安镇仁字沟。机构代码:69491590-9法定代表人:芦红军,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银峰,男,汉族,该煤矿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宜君县昊泰煤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刘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