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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284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新政路***号。代表人:张慧,该行行长。被保全人:李华,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保全人:孟凡敏,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保全人:李祥峰,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被保全人李华、孟凡敏、李祥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鲁1523民初1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李华、孟凡敏、李祥峰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李华、孟凡敏、李祥峰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