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5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秀芹、王国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秀芹,王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财保37号申请人:赵秀芹,女,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被申请人:王国兴,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国兴驾驶的车辆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采取扣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国兴驾驶的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赵秀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