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7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遇明与温州市鹿城区东日老人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遇明,温州市鹿城区东日老人公寓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7216号原告:季遇明,男,193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东日老人公寓,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建禹。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遇明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东日老人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通知原告季遇明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季遇明未在七日内缴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遇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万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艳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