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邵显虎、周学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显虎,周学飞,魏庆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显虎,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周学飞,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魏庆周,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邵显虎与被执行人周学飞、魏庆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学飞、魏庆周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学飞、魏庆周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