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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郑淑芬诉被告周开源、毛经、自贡市贻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芬,周开源,毛经,自贡市贻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滩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257号原告:郑淑芬,女,汉族,1932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友,男,汉族,1953年9月17日出生,系原告之子,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周开源,男,汉族,1993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毛经,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自贡市贻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钟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能,男,汉族,1958年7月31日出生,公司职工,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滩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公交大厦三楼。负责人:马海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刚,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淑芬诉被告周开源、毛经、自贡市贻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淑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00元,由原告郑淑芬负担。审判员  王一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立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