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晓飞、李晓宁与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飞,李晓宁,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02**民初1921号原告:于晓飞,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原告:李晓宁,女,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群、何岩,系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吴家村丘号42-521-5。法定代表人:王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于晓飞、李晓宁与被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孙本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晓飞、李晓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于晓飞、李晓宁负担。审判员 杨慧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