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方琳、杨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琳,杨清,朱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方琳,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杨清,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朱雪梅,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方琳与杨清、朱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