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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方琳、杨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琳,杨清,朱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方琳,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杨清,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朱雪梅,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方琳与杨清、朱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