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苗家忠与周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家忠,周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053号原告苗家忠,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金春,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家忠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苗家忠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