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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基芳、黄优章与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203号原告:谢基芳,男,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原告:黄优章,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被告: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1132840Y。法定代表人: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基芳、黄优章诉被告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基芳、黄优章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基芳、黄优章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基芳、黄优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13元由原告谢基芳、黄优章负担。审判员  王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迪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