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符健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健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刑初2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健,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水保科科长,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辩护人聂颖,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健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许春渝、李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健及辩护人聂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符健任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水保科科长,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水保科负责指导辖区内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设施验收等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符健在经办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区水土保持项目重庆市江津区回龙湾(林家嘴小流域)项目工程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投标、工程实施、验收、拨款等方面为工程承建商冷某1提供帮助和便利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4年2月10日、2014年10月30日先后收受该工程实际承建人冷某2支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符健在经手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重庆市江津区转龙湾(黄蹬溪小流域)项目工程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投标、工程实施、验收、拨款等方面为工程承建商冷某1提供帮助和便利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6年2月3日收受该工程实际承建人冷某2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符健将上述赃款用于购房、炒股及日常开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符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符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符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符健认罪态度好,其行为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符健任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水保科科长,负责辖区内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设施验收等工作。被告人符健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水保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符健在经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区水土保持项目重庆市江津区回龙湾(林家嘴小流域)项目工程时,冷某1向被告人符健提出想承包该工程,希望其提供帮助并会给予好处费。被告人符健同意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工程项目招投标时为冷某1提供信息,并在冷某1所在公司承包该工程后的工程实施、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后工程实际承建人冷某2按冷某1的安排,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于2014年2月10日、2014年10月30日向被告人符健支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万元。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符健在经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重庆市江津区转龙湾(黄蹬溪小流域)项目工程时,冷某1向被告人符健提出想承包该工程,希望其提供帮助并会给予好处费。被告人符健同意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工程项目招投标时为冷某1提供信息,并在冷某1所在公司承包该工程后的工程实施、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后工程实际承建人冷某2按冷某1的安排,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6年2月3日向被告人符健支付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符健在收到上述赃款后,将其用于购房、炒股及日常开支。2017年2月15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符健传唤到案,被告人符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线索交办函、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符健的供述,证人冷某1、冷某2、杜某、白某、龙某、孙某、詹某、童某等人的证言,回龙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事实、工程款拨付的相关文件及资料,转龙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事实、工程款拨付的相关文件及资料,银行交易明细、重庆市江津区水务局职责说明、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职文件、户籍信息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符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健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二、被告人符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列罚金、违法所得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鹏代理审判员 李春丽人民陪审员 刁桂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