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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世春;陈林;杨厚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世春,陈林,杨厚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311号申请人:王世春,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林,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杨厚勤,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春诉被申请执行人陈林、杨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世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陈林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世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陈林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甫家社区7社52号的房屋(权043033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雯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