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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成都特斯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红兴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特斯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红兴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特斯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组织机构代码号:064317074。法定代表人:孙海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红兴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号:684192890。法定代表人:安银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成都特斯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红兴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红兴发商贸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