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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明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忠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彩,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忠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彩。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忠坡。关于申请人陈明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忠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5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陈明彩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张逵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酒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