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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21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焕容、胡宏、罗志强、邹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焕容,胡宏,罗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21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法定代表人:谭同金,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焕容,女,汉族,住四川省长宁镇。被执行人:胡宏,女,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执行人:罗志强,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邹小平,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2016)川152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焕容、胡宏、罗志强、邹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志强、邹小平位于长宁镇城北二环路志强路5套房屋(长宁县房权证长宁镇字第0009319、0009320、0009321、0009294、0009267号)抵押,申请执行人对抵押财产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故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罗志强、邹小平5套房屋进行评估后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志强、邹小平位于长宁镇城北二环路志强路5套房屋(长宁县房权证长宁镇字第0009319、0009320、0009321、0009294、0009267号),依法评估后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子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