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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欧阳鑫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鑫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54号罪犯欧阳鑫虎,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湘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鑫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潭中刑终字第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欧阳鑫虎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欧阳鑫虎缩短减刑幅度至娄底监狱提请的最低减刑幅度之下。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鑫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92.7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交纳五千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阳鑫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鑫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