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跃堂与凯里市房地产事业发展管理局、凯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堂,凯里市房地产事业发展管理局,凯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张力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624行初27号原告张跃堂,男,192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委托代理人宋宇,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栋,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凯里市房地产事业发展管理局,所在地:凯里市宁波西路。法定代表人马翔宇,该局局长。被告凯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凯里市政务中心。第三人张力盛,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原告张跃堂不服被告凯里市房地产事业发展管理局、凯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张力盛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行辖字第1号指定管辖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跃堂自愿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跃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跃堂交纳。审 判 长 杨长坤审 判 员 廖思珍人民陪审员 郑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丛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