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金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097号原告:王金国,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平,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二路9号。负责人:陈焯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招,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钊,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金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金国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1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金国负担。审判员 余荣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美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