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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戚新辉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6执157号被执行人:戚新辉,男,1998年6月7日出生,贵州省岑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岑巩县天星乡。本院在执行岑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戚新辉罚金刑一案中,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2626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戚新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岑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年22日移交立案庭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本院将定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吴兴军审判员 粟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仕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