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漳州招商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招商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正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705号原告:漳州招商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招商局漳州开发区珊瑚苑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775149835。法定代表人:萧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向阳(系该公司员工),男,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系该公司员工),男,住福建省漳州开发区。被告:林正华,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漳州招商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漳州招商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漳州招商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招商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漳州招商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