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根怀与薛建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怀,薛建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689号原告张根怀,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生,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薛鹏,男,汉族,1992年2月20日生,长葛市。被告薛建成,男,汉族,1978年3月7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怀诉被告薛建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薛建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根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根怀撤回对被告薛建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根怀承担。审判长员 邱火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