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266号原告:王银君,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洁。被告:翟洪军,男,汉族,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魏利,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图们市。原告王银君与被告翟洪军、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5000元及利息;2、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1月1日,以做生意为由跟我借款155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1月15日支付,魏利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协议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保证期间至实际还清债务本息之日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不能向被告翟洪军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银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德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杨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