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红波与东辽县安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程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红波,东辽县安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程继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6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红波,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丽,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辽县安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东辽县。法定代表人:刘文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负责人:付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俊男,男,该公司职员。一审第三人:程继军,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再审申请人赵红波因与被申请人东辽县安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程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民终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红波申请再审称,赵红波与死者是合法夫妻,具备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对赵红波没有约束力。本案不存在“一事不能再行主张赔偿”的事由。一审判决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赵红波并未向程继军主张赔偿,人民法院判决程继军承担责任,属于程序违法。赵红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1.赵红波与死者程继承于200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赵红波作为死者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依法享有向侵权人主张相应赔偿的权利。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判决正确;2.辽源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辽仲字154号仲裁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完毕。已经生效的(2016)吉民终301号民事裁定认定赵红波既非(2014)辽仲字154号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也非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他字第2号民事案件的第三人,其不具备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上述两个案件的资格。因此,(2014)辽仲字154号仲裁调解对赵红波确无约束力。赵红波主张安达公司和人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基于(2014)辽仲字154号仲裁调解书赔偿款项已经支付给了死者程继承的兄弟程继军,在各方当事人均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款持有人直接返还赵红波应得赔偿数额不超出其诉讼请求;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2016年9月1日(2015)龙民重初字第32号案件开庭时,法庭问:“原告户口迁移是什么理由?”原告回答:“2006年原告出去打工,为了去当地能打工,2006年就做了一个假手续,才享受当地的待遇,就以夫妻投靠的理由迁出了户口,与他人同居生女,但是同居并不受法律保护,并没有结婚。”此外,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派出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记载:赵红波户籍“迁出时间”为2006年10月26日,“迁出注销类别”为夫妻投靠,“迁往地省市县区”为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前述证据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条。原审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赵红波自2006年户籍迁往外地,并与他人生育一女,对程继承未尽夫妻义务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4.赵红波主张获得赔偿是基于其与程继承的夫妻身份关系。夫妻身份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夫妻关系建立之后,夫妻双方应当尽到忠诚义务,亲属间尽到扶养、赡养义务。根据原审查明事实,赵红波自2006年开始去外地生活,并与他人生育一女,该婚外同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有损于社会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基于任何人都不应当通过非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原审法院酌情判决程继军返还赵红波部分赔偿款并无不当。赵红波此项再审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红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