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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执恢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孙同一与夏军才、XX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同一,夏军才,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恢100-4号申请执行人:孙同一,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夏军才,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XX,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孙同一与夏军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夏军才、XX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夏军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执行人XX、夏军才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XX、夏军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XX所有的小型汽车一台(车牌号:皖S****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