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金冠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案件款2000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共202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书面申请撤销本院(2017)陕0111执676号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2017)陕0111执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