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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行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高万富高万财与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财,高万富,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7行初117号原告高万财,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高万富,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曾统斌,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邹开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建,该局征收办主任。原告高万财、高万富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征地拆迁安置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万财、高万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财、高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万财、高万富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代理审判员  龙玉梅人民陪审员  何 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