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执4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879李民与王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民,王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4879号申请执行人李民,男,1959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王亚,男,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李民与王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2016)苏1311执4879号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亚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财产暂时没有发现。本院又于2017年1月29日作出(2016)苏1311执4879号执行决定书,将王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