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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万方均与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方均,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120号原告:万方均,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东志,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水坪社区居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5656179487。法定代表人:程功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虎,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方均诉被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方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方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万方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方均对被告重庆宝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万方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娇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