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晓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63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晓婷,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晓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发现对该案无相应管辖权,经提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指定该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延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晓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22日22时许、11月23日22时许、11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蔡晓婷先后三次在其位于福建省石狮市租房701室,容留蔡某、施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6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蔡晓婷在上述租房701室容留施某2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晓婷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晓婷辩解,其没有容留蔡某、施某1吸毒,施某2在案发前的一个星期左右曾到其租房吸毒。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2日22时许、11月23日22时许、11月29日8时许,被告人蔡晓婷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福建省石狮市某楼房701室,容留蔡某、施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6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蔡晓婷在上述租房容留施某2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租房抓获被告人蔡晓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蔡某、施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分别证明其二人于2016年11月22日晚、11月23日晚及11月29日上午,到被告人蔡晓婷的上述租房与蔡晓婷共同吸食冰毒。2.证人施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11月29日12时许,其在被告人蔡晓婷租住的上述房间,与蔡晓婷一起吸食了冰毒。此前,其亦在上述地点与蔡晓婷吸食过冰毒。3.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业主,被告人蔡晓婷于2016年8月6日起租住该房屋。4.尿液检验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案发后分别提取被告人蔡晓婷及施某2、蔡某的新鲜尿液,使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验,结果均呈阳性。5.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蔡晓婷及蔡某、施某1、施某2等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晓婷的身份等基本情况。7.抓获经过及破案情况报告,证实本案的破获及被告人蔡晓婷的归案经过。8.被告人蔡晓婷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照片,其在侦查阶段供述,2016年11月29日上午,蔡某到其租房,其刚好在吸食冰毒,其吸完后,蔡某便吸了几口冰毒后离开了。当日中午,施某2到其租房,到了下午,其与施某2吸食了冰毒。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可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晓婷辩解其没有容留蔡某、施某1吸毒,施某2在案发前的一个星期左右曾到其租房吸毒。经查,证人蔡某、施某1分别证明其二人于2016年11月22日晚、11月23日晚及11月29日上午,到被告人蔡晓婷的上述租房与蔡晓婷共同吸食冰毒,该二人的证言可印证被告人蔡晓婷3次容留蔡某、施某1吸毒的事实;证人施某2证实其于2016年11月29日到被告人蔡晓婷租房吸毒,此与被告人蔡晓婷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蔡晓婷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晓婷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晓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萍审 判 员 曾摩托人民陪审员 傅瑞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陈斌速 录 员 张燕秋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