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生义与青海亿尚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海西州柴达木特色农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生义,青海亿尚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海西州柴达木特色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韩文秀,韩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918号原告韩生义,男,回族,1957年6月16日出生,德令哈市村民,住德令哈市。委托代理人傲特汉,德令哈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科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海亿尚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格尔木市昆仑路。法定代表人韩翔。被告海西州柴达木特色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柯鲁柯镇。法定代表人铁成雄。被告韩文秀,男,回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青海亿尚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格尔木市。被告韩进发,男,回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青海亿尚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格尔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生义诉被告青海亿尚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海西州柴达木特色农牧开发有限公司、韩文秀、韩进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韩生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即87.5元由原告韩生义承担。审 判 长 万玛央吉人民陪审员 陆 萍人民陪审员 张 明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金 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