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邵龙海与梅秀勤徐国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龙海,梅秀勤,徐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49号申请人邵龙海,男,生于1971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梅秀勤,女,生于1965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徐国荣,男,生于1954年11月28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邵龙海申请执行梅秀勤、徐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为1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2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远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