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6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迟仁新与潘光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仁新,潘光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199号原告:迟仁新,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强,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光九,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飞,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迟仁新与被告潘光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迟仁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仁新撤回对被告潘光九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迟仁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迟仁新负担。审 判 长 李 飒人民陪审员 赵春华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