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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6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迟仁新与潘光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仁新,潘光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199号原告:迟仁新,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雨强,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光九,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飞,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迟仁新与被告潘光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迟仁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仁新撤回对被告潘光九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迟仁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迟仁新负担。审 判 长  李 飒人民陪审员  赵春华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