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友龙与安徽省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龙,安徽省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1407号原告:张友龙,男,汉族,1943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孙忠志,安徽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东街紫竹苑小区3号楼304室。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MTYQR8B法定代表人:尹可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张友龙与安徽省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安徽省荣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友龙负担。审 判 长 沈远东审 判 员 李裕霞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晴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