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守宇与周传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2民初1103号原告:杨守宇,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周传富,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杨守宇与被告周传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杨守宇负担。审判员 冯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海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