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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9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卫军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9339号申请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88号6楼东。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卫军,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灵丘县。申请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卫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24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刘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4511.8元;二、被告刘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刘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11502.36元;四、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有权以被告刘卫军名下的号牌为×××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刘卫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刘卫军名下无房、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军审判员  谢 震审判员  杜玉勇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健行 来自